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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执行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及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

桂地税函〔2016〕306号
2016-08-09

广西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执行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及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

桂地税函[2016]306 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局各部门、直属单位:为了统一全区地方税收管理工作中相关数据的口径,根据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现将 2015 年全区及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及每月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此前各市未按此工资标准计算的住房公积金扣除限额可按照新标准进行调整,对多缴或少缴的个人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 广西2015 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住房 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表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 年 8 月 9 日

附件 1

广西 2015 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表
(单位:元)
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每月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
全区549834581.921649.49
南宁市638205318.331914.60
柳州市542234518.581626.69
桂林市539254493.751617.75
梧州市474713955.921424.13
北海市495624130.171486.86
防城港市512304269.171536.90
钦州市465023875.171395.06
贵港市526534387.751579.59
玉林市476583971.501429.74
百色市498094150.751494.27
贺州市554074617.251662.21
河池市536384469.831609.14
来宾市556654638.751669.95
崇左市476303969.171428.90
数据来源:自治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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